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X0****3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1640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21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支付截至2019年1月8日的利息645250元、逾期罚息1153925元,共计16799175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法,向原告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罚息,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0元;四、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10元,均由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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