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X0****3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民初66号 |
案号 | (2020)津01执3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付);二、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9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票),均由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丁冉峰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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