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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X0****38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民初42号
    案号 (2020)津01执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的利息(以47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计付)以及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47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二、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丁冉峰持有的、(京海)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00443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的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优先受偿,丁冉峰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质的专利(专利权质押登记号:2018120000019)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优先受偿,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丁冉峰、郭卫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7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票),均由被告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丁冉峰、被告郭卫东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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