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经罚字〔2020〕第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折页宣传页的宣传内容中“优质学区美宅”,该内容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容易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房地产项目到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物理距离是确定的,但是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因所选道路条件、交通状况、个人状况等不同而可能有较大差异。统一用一个时间表示项目到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的时间,进而表示项目位置,是不客观的,容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又自行发布了“距离地铁10号线支线泾渭路站约1公里,步行5分钟”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广告违反特殊准则的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罚款:15960元(壹万伍仟玖佰陆拾元)。四.其他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处人民币10640元罚款;对当事人发布广告违反特殊准则的行为,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即人民币5320元;共计人民币1596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31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向于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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