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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12****69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1603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3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旭岩与被告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蓝谷分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签订的《蓝谷电子商业街商铺经营权承包合同》(合同编号:B-061/062/068/069)中承包经营期限超过20年部分无效; 二、被告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蓝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旭岩返还商铺承包款687360元; 三、被告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判项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旭岩的其他诉讼请求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8575元,被告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蓝谷分公司、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74元,原告张旭岩负担7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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