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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12****69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7555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5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蓝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建伟返还商铺承包款178200元; 二、被告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判项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568元,原告李建伟负担3704元,被告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蓝谷分公司、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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