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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罚字〔2019〕4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8
    决定机关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蒋金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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