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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9****6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1772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57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被告唐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258.5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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