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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星月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4741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民终600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2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星月集团有限公司、胡跃龙和胡飞燕、胡济荣和郦建宜分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借款本金1680万元及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的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星月集团有限公司、胡跃龙和胡飞燕、胡济荣和郦建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600元,由星月集团有限公司、胡跃龙、胡飞燕、胡济荣、郦建宜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00元,由星月集团有限公司、胡济荣、郦建宜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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