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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处〔2017〕4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0
    决定机关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建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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