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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椒市监处〔2018〕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灯具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处罚款22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8
    决定机关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剑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