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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中能森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MA****JF9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2民初1220号
    案号 (2021)赣0702执59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北京中能森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光清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由被告北京中能森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光清支付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0元,因诉讼保全购买的责任险费用3600元,合计53600元。 三、由被告周晓辉对被告北京中能森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晓辉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北京中能森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吴光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09元,由被告北京中能森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晓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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