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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奥恒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0269****4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02民初997号
    案号 (2019)冀0902执恢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8
    发布日期 2019-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奥恒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其中38万元自2010年6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剩余112万元自2010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新行对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800元,由被告河北奥恒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新行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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