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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千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134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818号
    案号 (2014)松执字第044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18
    发布日期 2016-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菲扬化妆品有限公司货款632,402.50元;^~^二、被告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菲扬化妆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6,165.5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6日起算;以47,421.5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6日起算;以32,638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6日起算;以23,047.5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6日起算;以223,895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6日起算;以30,255.5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6日起算;以19,107.5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6日起算;以26,742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6日起算;以20,842.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6日起算;以18,586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6日起算;以15,02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6日起算;以15,099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6日起算;以14,412.5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6日起算;以14,503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6日起算;以7,401.5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6日起算;以7,265.5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6日起算,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1元,减半收取5,350.50元,由被告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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