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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消)行罚决字〔2019〕0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自贸区瀛舟协同组合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自贸区瀛舟协同组合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浙江自贸区瀛舟协同组合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建设银行(账户名:舟山市普陀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706127058306003)或以网上电子缴款方式(农业银行账户:舟山市普陀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1133309909900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普陀区大队 2019年8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4
    决定机关 普陀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