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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11****257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883民初5792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1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预付货款520823.9元及利息(以52082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0元,原告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230元,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大同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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