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精诚泰恒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公培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362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633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78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9 |
发布日期 | 2017-10-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公培玉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148962.92元及利息51270.45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Ο一五年十一月五日的罚息为411331.94元,自二Ο一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载明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公培玉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6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三、赵改珍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公培玉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北京精诚泰恒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公培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北京精诚泰恒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公培玉追偿; 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474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742元(已交纳),由公培玉、北京精诚泰恒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赵改珍共同负担239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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