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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066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1月10日始当事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西湖区曙光路地铁工地杭大路段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2019年02月28日10时15分被我局西湖北山中队胡玮杰、朱卫民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队员出示证件检查,该工地于2019年1月开始处置工程渣土,共计需处置渣土20万方,至查处时已处置3万方,尚余17万方渣土尚未处置,查处时现场有装载车正在装运渣土,渣土处置至杭州谢村码头。查处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