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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153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22时00分开始,在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路与杭新路交叉口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SG6-4标段(美院象山站)进行夜间施工作业,2017年5月3日22时15分被执法队员查处,现场施工项目为地下连续墙施工,噪声主要为成槽机和挖机作业产生的,现场测量施工噪声为55.4dB(LAeq)。该施工作业开始于2017年5月3日6时00分,施工作业超时后,因施工工艺要求不能中断施工,该施工一直持续至第二天,并且一直施工下去,连续施工了好几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9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邵剑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