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203MA****H20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203民初511号 |
案号 | (2022)粤5203执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林爽妹支付的首期房款309499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林爽妹自贷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已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及该贷款本金的相应利息(利息计算:2021年4月7日前付还的贷款本金自2021年4月7日起至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4月7日后付还的贷款本金自实际还贷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还贷本金以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三、被执行人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4020120180220727号)剩余的贷款(以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四、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维修基金(11500元)退还手续; ⑤、诉讼费29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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