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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淑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0030****778U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1123执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5
    发布日期 2018-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汤淑智、叶又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许新借款人民币134万元及利息;被告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饶市庞业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淑智、叶又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许新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被告汤淑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许新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8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65元,由被告汤淑智、叶又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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