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润沅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223MA****6N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民终11588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58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湖南润沅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湖南润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2 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2 4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2月2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东玖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湖南润沅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 803元,减半收取2 401.5元,由被告湖南润沅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广东玖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广东玖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四组新证据:1、上诉人2017年会计报表、湖南润沅公司的2017年、2018年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证明上诉人与湖南润沅公司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具备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本体系,每个会计年度两公司分别编制会计报表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税审报告进行独立报税,两公司财务制度规范、明晰,不存在混同的情况。2、上诉人及湖南润沅公司的开户许可证、支出审批单,证明上诉人与湖南润沅公司财务审批、支付独立。两公司使用的支出审批单和银行账户均可反映两公司财务审批及支付独立,双方不存在财务控制关系。3、上诉人及湖南润沅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上诉人与湖南润沅公司经营独立,两公司的经营地址、主要人员及公司的主要资产独立分离,经营合法且规范。4、湖南润沅公司验资报告及股本金转账凭证,证明湖南润沅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完毕,不存在股东未缴纳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情况,湖南润沅公司应当实收资金自行对外承担责任。上诉人同时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晓辉由于涉嫌犯罪被刑事调查,期间一并带走的还有公司的财务人员以及大部分财务资料,后公司陷入经营混乱,导致举证延期。湖南润江公司质证称,对以上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以上证据不能证明两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有关财务报表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本院认为,广东玖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湖南润江公司不予认可,但对其提交的证据并没有具体的异议意见,在一审中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二者财产混同。因此,对广东玖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广东玖美公司作为湖南润沅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二审中提交了相关的财务资料以证明其与湖南润沅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本院认为,广东玖美公司提交的系列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对其证据予以采信,且湖南润江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广东玖美公司与湖南润沅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因此,对广东玖美公司所主张的其与湖南润沅公司的财产独立的事实予以认定。广东玖美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支持。因广东玖美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一审判决由广东玖美公司对湖南润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本院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湖南润江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 803元,减半收取2 401.5元,由湖南润沅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 803元,由湖南润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