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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金乡县荣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召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174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金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金执字第00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1-08
    发布日期 2015-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省金乡县荣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给原告周美兰借款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6月24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已支付的利息36.6万元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金乡县荣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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