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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华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636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0286号
    案号 (2016)京0102执2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1
    发布日期 2016-04-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三百万元,以及截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的逾期利息一万七千九百二十元;二、被告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罚息以及复利(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支出的案件律师代理费一万四千二百八十五元七角一分;四、被告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叶小军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被告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叶小军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叶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十五万元。如果被告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叶小军、被告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二百五十八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叶小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叶小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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