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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协力(平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明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3299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12881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明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谢代鼓借款本金人民币237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5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697600元)。 二、被告协力(平潭)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李明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协力(平潭)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明福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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