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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市监罚〔2017〕2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丹王”牌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为1750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3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翁祖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