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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运政罚〔2022〕0159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3日16时0分,***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八路66号(美电开关厂门口)例行检查发现,***集团公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浙H22500危险品运输车装载8吨二氯甲烷从******股份有限公司到***蓝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车内驾驶员是李善伟,押运员是邱建东。经检查车辆电子运单发现上报押运员为余文月,与实际押运员不一致,涉嫌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其行为涉嫌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依法进行调查处理。1月18日***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曹林剑、吉志豪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电子运单、对齐逸君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集团公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衢***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3
    决定机关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倪卫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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