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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济市监城北罚字〔202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7
    决定机关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