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济市监城北罚字〔2020〕0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4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7 |
决定机关 |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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