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地税栖罚(2017)2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31日(税款所属期)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30日(税款所属期)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2017年4月1日-2017年6月30日(税款所属期)未按期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于2017年6月14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于2017年7月26日进行补申报。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申报记录证实,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无异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26 |
决定机关 | 南京市栖霞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