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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方时代广场(浙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8年8月15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南浔镇南林路252号的南方时代广场(物业: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利平)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浔区大队 2018年8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30
    决定机关 南浔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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