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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邵阳市金马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纯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0007****484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8民初2151号
    案号 (2020)湘0528执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邵阳市金马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青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新宁县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 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500 000元本金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150 000元本金自2014年6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 280元,由被告邵阳市金马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青松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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