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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佛明环罚字〔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8月17日,我局对佛山市高明杰之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丝印工序正在生产,擅自改用油性油墨和开油水异佛尔酮(1,1,3-甲基环已烯酮)为原料,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丝印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车间内的排气扇直接外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按照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018)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情节”第6点,《佛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018)附件1第二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第十四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13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1
    决定机关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