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376****6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2民初536号 |
案号 | (2020)津02执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中心支行支付贷款本金5000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中心支行支付利息1895833.33元、复利(以1895833.33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编号为57220180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罚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编号为57220180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三、被告天津嘉利诚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在其与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中心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中心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7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嘉利诚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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