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阳山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6MA****M53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6民初3990号 |
案号 | (2020)苏0206执13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阳山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薛波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万元5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林芝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无锡阳山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70元。由无锡千里走单骑公司、林芝千里走单骑公司负担。薛波预交的诉讼费用7970元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无锡千里走单骑公司、林芝千里走单骑公司应负担的部分797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无锡千里走单骑公司、林芝千里走单骑公司应负担的部分6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薛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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