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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934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54号
    案号 (2021)皖05执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6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马工流140754号、建马工流14075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款3850万元,利息571725元,并按年利率9.9%赔偿自2015年3月12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损失;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路39号-5层的房屋及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和安徽省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南段1188号2栋、3栋、5栋的房屋及马鞍山市宁芜路以西、编号为马国用(2013)第653号、面积为3481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8四、被告安徽省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鲁宁、安徽大信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371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159元,由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鲁宁、安徽大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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