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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934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5705号
    案号 (2018)苏0211执25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3
    发布日期 2018-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鑫港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无锡天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如果被告安徽鑫港炉料有限公司、游家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23100元,由被告安徽鑫港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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