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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934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5民初51号
    案号 (2018)皖05执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借款本金46979346.17元及利息8744085.8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2.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律师费10万元; 三、被告马鞍山市鑫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鑫洋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9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5917元,由被告安徽鑫港炉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鑫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鑫洋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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