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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934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3民初1063号
    案号 (2017)皖0303执6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新绿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19996303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4月21日利息为3958686.43元,自2017年4月22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新绿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3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安徽新绿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北侧、京沪铁路南侧、高压走廊绿带东侧824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蚌国用出让第2014132号)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上述一、二款项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鲁进军、陶岚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42元,减半收取1621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新绿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鲁进军、陶岚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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