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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州市幸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飞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0077****3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11民终1094号
    案号 (2018)桂1102执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7)桂110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贺州市幸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应当补偿被上诉人刘艳艳109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被上诉人刘艳艳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上诉人贺州市幸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545元,由上诉人贺州市幸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48元,由被上诉人刘艳艳负担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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