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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州市幸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标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8733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1102民初3415号
    案号 (2018)桂1102执6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8-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贺州市幸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赵须义支付经济补偿金12254.26元; 二、原告贺州市幸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赵须义支付年休假工资858.5元。 三、驳回原告赵须义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其中原告贺州市幸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预交10元,原告赵须义预交10元),由原告贺州市幸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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