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丽水科艺阀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117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324民初3242号 |
案号 | (2019)浙0324执1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日期 | 2019-0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方贞治、徐赛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袁砚军借款本金1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方贞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砚军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温州博诚控股有限公司、丽水科艺阀门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限原告袁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所持有的被告丽水科艺阀门有限公司40%股权;^~^五、驳回原告袁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0800元,由被告方贞治、徐赛琼、温州博诚控股有限公司、丽水科艺阀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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