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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汉能薄膜发电应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0005****18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649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1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4-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42,170.80元; 二、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85,062.2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7,108.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汉能薄膜发电应用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1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5,881元,由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汉能薄膜发电应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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