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义安监管罚〔2018〕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23 |
决定机关 | 市安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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