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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安监管罚〔2018〕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3
    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