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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光明众成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640103MA****QP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8403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3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银川光明众成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郭建勋剩余温棚建设费206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建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已减半收取2420元,由被告银川光明众成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负担2195元,多出的225元因原告郭建勋降低诉讼请求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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