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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708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1民初6738号
    案号 (2019)豫0181执3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宪杰借款200万元,并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王兴洲、刘志甫、张红卫对被告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兴洲、刘志甫、张红卫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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