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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语雅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3726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91民初514号
    案号 (2020)苏1291执恢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行振支付工程款1336626元;二、驳回原告王行振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31元,由被告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新可耐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6831元。[通过银行交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④帐号:2011010400058888;⑤款项: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8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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