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3MA****GJ2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6130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6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日期 | 2019-09-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媛投资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媛投资收益(按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尧、刘志祥、刘枫、富秀艳、张星华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中英以100万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媛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 825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尧、被告刘志祥、被告刘枫、被告富秀艳、被告张星华、被告刘中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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