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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34****96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6131号
    案号 (2018)辽0103执2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4
    发布日期 2019-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义武投资本金4 000 000元; 二、被告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义武投资收益(按本金 4 000 000元,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尧、被告刘志祥、被告刘枫、被告富秀艳、被告张星华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中英,以1 000 000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义武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 851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辽宁嘉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沈阳利祥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尧、被告刘志祥、被告刘枫、被告富秀艳、被告张星华、被告刘中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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