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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安市宏维农业物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18130****06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11民初15号
    案号 (2021)黑11执恢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安市宏维农业物产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99,800,000元,及截止2019年2 月27 日尚欠利息1,809,188.06元,本息合计101,609,188.06元;被告北安市宏维农业物产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自2019年2月28日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9,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525%计算利息; 二、被告北安市宏维农业物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对被告北安市宏维农业物产有限公司名下12处房产、土地使用权(详见黑(2017)北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284号至第00012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北安市天润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安市天润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安市宏维农业物产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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