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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林枫教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6****534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2民初11939号
    案号 (2022)苏0312执13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8
    发布日期 2022-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林枫教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4664元及利息〔利息以2466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被告河南林枫教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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